【轉知】因應COVID-19疫情,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展延1年

【轉知】因應COVID-19疫情,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展延1年

【轉知衛生福利部112年3月9日衛部顧字第1121960128號函】

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影響及配合防疫政策需要,各類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介於11263日至11362日者,統一逕予展延1

一、按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(下稱本辦法)第6條規定,長期照顧服務人員(以下稱長照人員)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為領證之日起6年;同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,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屆滿後,有繼續從事長照服務必要者,應於有效期限前6個月內,填具申請書,並檢附資料及繳納費用,向原登錄長照服務單位所在地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申請更新;同辦法第9條規定,長照人員應自認證證明文件生效日起,每6年接受繼續教育課程,積分合計達120點以上。


二、109-111年囿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(COVID-19)疫情嚴峻,全國長照人員皆全心投入照顧服務工作,且為降低群聚感染之風險,部分長照人員繼續教育課程取消或暫緩辦理,為維持現有長照體系正常運作,參照衛生福利部110年4月15日衛部醫字第1101660973號函就醫事人員處理原則,針對長照人員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介於112年6月3日至113年6月2日者,如未能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至前申請更新,可免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核准,有效期限展延1年,並請當地縣市政府輔導所轄長照機構或服務提供單位,該管長照人員於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1年內完成所缺積分,辦理認證證明文件更新。
三、本次新發之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日期,為自原發認證證明文件屆滿第六年翌日。如某長照人員原應於112年6月3日更新認證證明文件,經自動展延後,可遲至113年6月2日申請更新,但其新領認證證明文件之有效日期為118年6月3日,不因展延換照而延長下一張認證證明文件有效日期

附件:衛生福利部來函_長照人員換證展延

更新日期 2024-03-13 10:55:48